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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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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各位代表:

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章程于2013年4月曾作过一次修改。现根据省发改委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7﹞836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民﹝2016﹞204号)、省财政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浙财资产﹝2017﹞6号)和《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浙组﹝201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对协会章程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章程修改前8章共47条,修改后章程9章共57条,增加了1章即第八章党组织建设,新增条款10条、涉及内容修改22条。

一、 章程新增条款10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四十条 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二、涉及内容修改22条:

1、修改前:原章程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会员单位、行业和政府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以及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省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修改后:章程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会员单位、行业和政府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以及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省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2、修改前:原章程第四条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修改后:章程第四条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无,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修改前:原章程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可集中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举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修改后:章程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4、修改前;原章程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后:章程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修改前:原章程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对理事会负责;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修改后:章程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6、修改前:原章程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会长的领导下,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修改后:章程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7、修改前:原章程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修改后:章程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8、修改前:原章程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后: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9、修改前:原章程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在汽车租赁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并熟悉和热爱协会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工作;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修改后:章程第二十六条协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担任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符合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的有关规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10、修改前:原章程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修改后:章程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1、修改前:原章程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修改后:章程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2、修改前:原章程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本会会长。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修改后:章程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13、修改前的原章程第二十八条,修改后章程为第三十条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4、修改前的原章程第二十九条,修改后章程为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5、修改前:原章程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 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资助;

(三) 政府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其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所得;

(六) 其他合法的收入。

 修改后:章程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收入。

16.修改前:原章程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后:章程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7.修改前:原章程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交通运输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修改后:章程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18.修改前:原章程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修改后:章程第三十七条协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19.修改前:原章程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后:章程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按规定报批。

20.修改前:原章程第四十一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同意。

修改后:章程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21.修改前:原章程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交通运输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修改后:章程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2.修改前:原章程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交通运输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修改后:章程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上述章程修改说明,已在理事扩大会议上征求过意见,现提请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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