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
浙汽租协(2008)025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汽车租赁企业:
2005年8月省协会下发《关于对承租人收取交通违法保证金的通知》。2007年2月,省协会又对杭州地区的企业下发了《关于收取交通违法保证金的补充通知》,对租赁期超过三天或跨地行驶的,保证金的额度提高到1000元。这个办法实施三年多来,承租人自觉接受处罚的多了,汽车租赁企业的损失大为减少,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当前,据各地反映,由于交通违法信息滞后及承租人多次交通违法等原因,500元的保证金经常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要求省协会提高收取保证金的额度。经研究,对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保证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汽车租赁公司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要強调承租人遵守交通法规,一旦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承租人前去处理。
二、收取交通违法保证金为1000元,退还期限仍为1个月。
三、对出省(市)的租赁车,鉴于交通违法信息可能滞后等因素,退还时间可延长至车辆归还后两个月。
四、继续做好交通违法保证金的退还服务工作,尽量为客户提供方便,把余额按规定及时退还给承租人。
五、杭州地区按上述规定执行,其他各地由于情况不尽相同,可以适当调整保证金收取的额度和退还期限,但同一地方要有一个统一标准,可由当地协会或副会长、理事单位牵头协商确定。
以上意见,自文到之日起执行,遇到什么问题,及时与省协会秘书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