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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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由浙江省境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与汽车租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会员单位、行业和政府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以及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省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无,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掌握汽车租赁行业的基本情况,搜集与本行业有关的信息,对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经营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总结交流本行业经营管理和改革方面的经验,组织有关汽车租赁的理论研究和探讨,积极开展咨询活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增强汽车租赁行业的竞争力。

(五)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采取多种形式为汽车租赁行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升汽车租赁行业的素质。

(七)组织汽车租赁企业开展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的友好往来,加强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参与制订行业规划,标准制订、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等工作,组织贯彻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原则上实行单位会员制度。单位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人事变动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理事会委托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可以自愿多交会费和提供资助;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协会给予书面提醒,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决定对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的人选;

(十一)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担任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符合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的有关规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负责秘书长人选的提名,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协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聘用手续;

(四)完成会长、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事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管理规章、文件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管理规章、文件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2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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