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汽车租赁企业:
关于收取交通违法保证金的问题,省协会先后于2005年8月和2008年11月两次给全省汽车租赁企业行文,实行交通违法保证金制度,经多年的实践,证明其效果是明显的。
公安部123号令颁布的新交规,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交通违法行为从严处罚,无疑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新交规的实施,对汽车租赁行业带来一定影响。最近,有不少汽车租赁企业向省协会反映,要求适当调整收取交通违法保证金的额度和退还时间。经研究,对交通违法保证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承租人租车时,汽车租赁企业要温馨提示承租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一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租赁企业要及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要自觉及时接受处罚。
二、收取交通违法保证金统一规定为2000元,退还时间为车辆归还后20天。考虑到有的租赁车行驶到较远的省份,交通违法信息滞后等因素,企业可视情况延长到30天。
三、汽车租赁企业要继续做好交通违法保证金退还服务工作,到了规定期限,应该及时如数把余款退还给承租人。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协会秘书处联系。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