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讲话

考察台湾、香港汽车租赁业的启示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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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台湾、香港汽车租赁业的启示和思考

    为加强与同一文化背景下的台湾、香港汽车租赁业的交流,由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组织省内几家较大汽车租赁企业总经理,及汽车销售、汽车服务等相关企业的负责人一行17人,由我带队于20071024112日对台湾、香港的汽车租赁业进行了学习考察。我们先后走访了“台北市小客车租赁商业同业公会”、台湾最大的汽车租赁企业“和运租车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最大的汽车租赁企“大昌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与台、港两地的业内人士的座谈和交流,了解了台湾、香港汽车租赁业的管理经验以及法律政策环境,加深了与两地同行业的联系,为今后的进一步交流打下了基础。  

一、台湾、香港汽车租赁业的基本情况

台湾的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组织健全,影响力大,在改善外部环境、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台湾考察了“台北市小客车租赁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台北公会),台北公会成立于1973年,是台北市行政区域小客车租赁业的行业性组织。台北市共有租赁车辆4万余辆,汽车租赁企业304家。截至20078月,台北公会共有会员223家,会员数约占当地小客车租赁企业的73%,在台北市小客车租赁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先后多次被评为“优等团体”。近年来通过努力,得以推动政府增设丙种小客车租赁业、放宽停车场配备比率并且一年期以上长租免计停车位、允许租赁小客货两用车领牌等,取得了不小的成效。在我们拜访期间,台北公会林顺得理事长深有感触地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策、法规也应该作相应的修改,这里面同业公会要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公会是行业与政府沟通的窗口,仅靠单个企业是很难与政府去沟通的。”台湾汽车租赁公会的体系完整,除了有“台北市小客车租赁商业同业公会”、 “高雄市小客车租赁商业同业公会”、 “台湾省小客车租赁商业同业公会”外,下面的每个县、市都有各自的小客车租赁商业同业公会。地方政府对同业公会也非常重视,推行“业必归会”的政策,要求从事经营小客车租赁业务的企业,一般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均须加入公会,这对行业协会的发展壮大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在台湾,我们还考察了“和运租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和运公司),和运公司是台湾和泰汽车集团(日本丰田品牌的台湾总代理)旗下企业,也是目前台湾最大的汽车租赁企业。现有租赁车辆1.8万辆,在台湾有最密集的租车网络,开展异地租、还车,连锁经营。为拓展大陆的业务,2007年和运公司在上海成立了“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并筹划在苏州及其他城市开设服务网点。在和运公司考察期间,我们除了与公司总部人员进行了交流外,还专门前往和运公司最大的营业网点之一“台北滨江站”进行了实地考察,加深了对台湾汽车租赁业的感性认识。

到了香港后,考察了“大昌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行公司),大昌行公司隶属于香港大昌行集团,成立于1992年,是香港目前最具规模的租车公司,致力于提供全面的“一站式”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现有1000多辆租赁车,约占香港租赁汽车总数的1/3。大昌行公司也积极拓展内地的业务,与中远集团携手成立了“北京中远大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香港期间,我们参观了大昌行公司的租车营业场所,大昌行集团汽车服务中心属下的汽车维修、新车销售、二手车销售现场,并与大昌行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较充分的座谈交流。

二、台湾、香港汽车租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这次考察,我们侧重了解台湾、香港地区汽车租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1、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

从台湾来看,汽车租赁业纳入交通运输业管理,每家汽车租赁公司核发一张“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在小客车租赁业内部按照注册资本多少和经营业务种类不同又登记为甲、乙、丙三种。其中甲种最低资本额为新台币5000万元以上(目前汇率大约人民币1=新台币4元),全新租赁车100辆以上,允许其在机场、码头、车站设点;乙种最低资本额为新台币500万元以上,租赁车10辆以上;丙种最低资本额为新台币500万元以上,仅限从事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小客车租赁业务。在租赁公司的“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中须注明其属于哪种营业种类。与行业管理相对应,台湾的租赁车均属于营业车,租赁车有专门的车牌号码,在租赁车的行车执照(即行驶证)上须注明为租赁用车,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车在行车执照上还须增列注记租用人名称及限租赁期一年以上使用等字样。此外,汽车租赁业和其它汽车运输业一样有配备停车场的强制性要求,停车位数规定不得少于其营业车辆数的1/8

在香港,对汽车租赁业(除带驾租赁外)没有特别的行业管理,租赁车也没有列入营运车。

2、对带驾租赁的政策

台湾《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100条明确规定:“经营小客车租赁,租车人如须雇用驾驶人者,应由出租人负责代雇持有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驾驶”。并规定“租车费率、代雇驾驶人资费,由业者公会拟订,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定”。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其驾驶员的性质是租赁公司应承租人之请求代雇的,另一方面“代雇驾驶人”又是小客车租赁公司的一项经常性的、正规的业务,当客户有代驾需求时,租赁公司有责任加以满足。

在香港,带驾租赁是法律明确允许的,但是必须纳入政府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根据香港法律规定,所有豪华轿车的带驾租赁,必须持有由政府运输署签发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一张许可证对应一辆车,许可证分4个月期和1年期两种。而且政府对带驾租赁车辆的档次有要求,车价(不含税)必须超过港币30万元,其意图主要是避免带驾租赁与的士的冲突。

3、租赁车辆的报废年限

在台湾和香港,所有汽车(包括租赁车在内)都没有强制报废年限的规定,只要能通过年检,就可以上路行驶。只是到了一定年限后,车辆的检验费用和维修费用等会不断增加,租赁公司出于效益的考虑,新车一般3~5年后即加以淘汰。

4、租赁车辆的保险

在台湾租赁车辆的保险有特定的保险费率,又有长租、短租之分。长期租赁的保险费用与私家车相似,短期租赁保费比自备车要高60%左右。政府规定汽车必须投保强制第三者责任险。

在香港租赁车辆的保险费用比个人约高20%,以10万元(港币,下同)的车辆保险为例,全保(包括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驾乘人员险、盗抢险等)的保费约7000元,免赔额为4000元。政府也规定车辆必须投保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以车价10—15万元的车辆为例,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用约4000多元,如不发生交通事故,保费可逐年递减,五年后最低按60%收取保费。

5、“电子警察”处罚的问题

对于租赁车辆被“电子警察”摄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台湾实行的是“转罚”制,也就是说可以将罚单转移至相应的违法承租人。其操作程序是:①警察部门将摄录的交通违法信息发送至当地专门负责交通违法处罚的部门——交通事件裁决所;②交通事件裁决所开出罚单寄送给租赁车所属的租赁公司;③租赁公司收到罚单后,于2周内将有关的租车合同、违法承租人的身份证和驾照复印件移送至裁决所;④交通事件裁决所根据租赁公司提交齐全的资料,直接去处理违法承租人。即使找不到违法承租人,该罚单也与租赁公司无关;⑤交通违法行为的非现场处理只罚款不扣点,违法承租人如超过6个月不去接受处罚,则要被吊销驾照。

台湾专门负责车辆检验的部门称“监理处(所、站)”,监理处与交通事件裁决所实行电脑联网,租赁车辆如果有罚单未处理,则无法通过年检或办理过户等手续。当然,由于实行“转罚”制,经租赁公司申报的违法承租人未及时去处理的罚单并不会影响租赁车辆的年检或过户。

香港的情况有所不同,对于租赁车辆被“电子警察”摄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警局首先将罚单寄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再交给违法承租人,通知其去接受处理。如果承租人不去处理,则租赁公司要代承租人缴罚款。租赁车辆有罚单未处理不会影响其年检,但会影响其年检证的获得。

6、租赁车交通事故连带赔偿责任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除非是带驾租赁,在台湾一般不会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香港如果承租人无力赔偿或找不到承租人,则法院会判租赁公司进行连带赔偿。

但是无论在台湾还是香港,由于有比较完善的保险体系,租赁车辆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在保险公司理赔环节即可赔足。从台湾来看,政府对汽车运输业的行车事故赔偿最高金额标准有明确规定:死亡者新台币250万元,重伤者新台币140万元,非重伤者新台币40万元。而台湾租赁车辆投保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一般每人最高可获赔新台币150万元,任意第三者责任险每人最高可获赔新台币10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二者相加,其保额一般都足以支付事故受害者的赔偿。从香港来看,根据香港运输处规定,每部车辆必须投保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财物损失保额为港币750万元,人员死、伤保额为港币1000万元,二者最高可赔金额甚至可达到港币1亿元。在这样高额的保险金额下,事故赔偿基本没有问题。因此,即使在香港真正需要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也极少。

 三、有关几个问题的启示和思考

通过这次对台湾、香港汽车租赁业有关管理规定的考察,我们得到了启示,他们的一些做法和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推广,以改善我们汽车租赁的外部经营环境,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1、租赁车辆取消报废年限的限制是必然趋势

台湾和香港包括租赁车在内的所有汽车都没有强制报废年限的规定,这一点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大陆租赁车辆现行的报废年限是15年。2006年商务部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的意见,这个意见明显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不一致的,我们呼吁租赁车辆的报废规定应尽快与国际接轨。

2、带驾租赁不应简单禁止,而应规范、有序地开展

    带驾租赁是汽车租赁市场的一种客观需求,尤其对于高档车辆的租赁,承租方和出租方都有提供带驾服务的要求。这从香港和台湾蓬勃发展的带驾租赁业务即可得到印证。对带驾租赁一味简单地加以禁止并不是一种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借鉴香港、台湾的做法,可以通过对带驾租赁实行许可证制度等方式来加以规范,使之健康有序地开展。为避免对出租车造成冲击,可以象台湾一样明令禁止汽车租赁公司将租赁车辆在外行驶个别揽客,也可以象香港那样对带驾租赁车辆的档次加以规定。  

     3、“电子警察”的处罚,应积极推行交通违法责任转移至承租人的制度

台湾租赁车交通违法行为实行“转罚”制,即将罚单转移至相应的违法承租人。这种做法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在大陆因“电子警察”而代人受过,一直是困扰汽车租赁企业的一大问题,如果承租人不去处理,汽车租赁公司就得代人罚款、“扣点”。否则,车辆被锁档,无法年检,无法上路,影响经营。近年来,一些地方与当地交警部门商量,采取了一些妥善解决的措施,缓和了一些矛盾。如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与杭州市交警部门多次协商后,制定了一套租赁车辆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理的程序,初步解决了租赁公司代人受罚的难题。一是交警部门根据租赁公司提供违法承租人的信息,直接发交通违法通知书给承租人,增强了执法的威慑力;二是承租人不去处理的,一个月后,租赁公司持有关材料,经省协会审核后,由租赁公司代罚款不计分。三是各汽车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取交通违法保证金。总的来说,效果较好。但要在全国范围内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租赁车“人车分离”的特点,借鉴台湾、欧洲的做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交通违法责任转移至承租人制度,尽早与国际接轨,为全国汽车租赁企业松绑。

4、租赁车交通事故连带责任问题的解决出路在于保险

在台湾、香港租赁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是通过保险渠道来赔偿,这样即使事故责任人(承租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租赁公司也不会有多大损失。合理的保费水平,高额的赔付标准,使得台、港两地不但事故受害者得到应有赔偿,而租赁公司也乐于投保。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借鉴台、港两地的经验,加快车辆保险体制的改革,使保险成为事故受害者赔偿的主要渠道。这样,即使租赁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租赁公司也不会有后顾之忧了。

 

 

  2007年11月在第二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会上的论文

刊于2008年上海《交通与运输》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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